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由上级部门确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在校内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可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科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评审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及在校期间表现等,组织院级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组织校级评审。评审结果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与实际不符。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缴其已发助学金,并按我校《学生
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
(三)受助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追回或停发的助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指导和教育。受助学生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努力学习,用真才实学回报国家、社会和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中矿大京学字〔201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