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在校内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获得国家奖学金者还应是我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及以上的候选人。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董事会奖学金的奖金不可兼得。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推荐名单要向本院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最终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学校在收到荣誉证书后将荣誉证书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国家奖学金的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我校《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用国家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的处理。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账户,下一学年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中矿大京学字〔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