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学校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正确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宣传部、人事处、总务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为不参与认定的学生,且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天。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少于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测评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测算出的分值结果及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意见进行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及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者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登录学生事务管理系统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三)认定工作组及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公示:各学院确定认定工作组及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并将名单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
(四)学院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日常表现等得出评议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评议结果。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事务管理系统学生困难认定档次的建议结果,对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确定学生困难档次。认定结果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进行结果确认及复议处理:学生对学院的认定结果如无异议,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学生可选择“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确认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复议学生情况与所在学院进行重新核实,并提交复议处理结果。
(七)学院审核:所有学生全部进行结果确认后(包括申请复议学生),各学院最终确认和提交认定结果。
(八)学校终审入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信息审核无误后提交终审入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组织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认定小组及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禁止收受学生礼品、礼金,杜绝各种说情、打招呼等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取消评议小组成员及该学生的困难生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应采用家访、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每年6月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于每年12月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抽选复查汇总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中矿大京学字〔2017〕9号)同时废止。
附表: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测评指标体系
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抽选复查汇总表